飯店介紹
皇家金宸大飯店座落於高雄第一大行政區鳳山,低調奢華的歐式建築風格,襯映出旅人心中最佳休憩期待,一樓大廳寬闊大器懸吊著玉如意造型水晶燈,及原木打造家具,揉合東西方新型態美學,六樓親子樓層讓你步出房門直接用溜滑梯到達位於五樓戶外親子遊樂區,滿足小朋友童心的美好想像,飯店緊鄰鳳山溪自行車道,自行車約5分鐘可抵達大東文化中心,5分鐘可達全台最大兩廳院衛武營國家藝術中心,皇家金宸以新型態旅行美學為精神,心型態服務品質為核心,帶您體驗南台灣獨有的熱情饗宴(統編53896272)
訂房須知
‧若持特殊優惠價格入住請在辦理進房手續時檢附證明文件。
‧為保障您個人訂房權益,訂房人應與辦理住宿(CHECK IN)者資料相符,並須於辦理入住(Check in)手續時提供相同身份證明檔,以便查核登記。
‧入住時間(CHECK IN):PM15:00,敬請依飯店之規定辦理入住;若您無法在PM18:00前辦理入住手續,請事先與飯店電話確認保留,否則飯店將視為取消訂房,恕不退費,飯店可將房間開放予其他候補旅客。
‧退房時間(CHECK OUT):12:00以前
│電話訂房相關流程與注意事項│
‧請告知訂房人員您欲入住的日期與人數,訂房組人員會留下您的訂房相關資料,並傳真或Mail訂房授權書給您。訂房授權書之用意為保客戶預訂權益,敬請於回傳期限內確認回傳,若未於指定日期內回傳,則所預訂的房間將視同自動取消,恕不另行通知。
‧各房型均有取得數量限制,建議儘早規劃、即早訂房,以確保假期順利。
│線上訂房相關流程與注意事項│
‧一般訂房使用本網站訂房系統訂房者,需同意支付所訂金,以保留線上訂房之房間與價格之權利。
‧您於網站上完成之信用卡付款,將立即由您所提供之信用卡帳號扣款。
‧透過線上訂房確認後,若您需要更改住房時間,請撥訂房專線洽詢:07-7405999轉訂房組為您更改日期之服務。
‧網路上之價格皆含稅及服務費。
│住宿券訂房相關流程與注意事項│
‧本券為項目特惠價格,發票已開,恕不另行開立,如需退券退款,請務必合併發票辦理。
‧本券不得與其他優惠項目並用,須加蓋本公司鋼印始具效用,不得折換現金。
‧本券為不記名使用之票券,售出後請小心保管,遺失、毀損或塗改恕不補發。
‧辦理住宿登記時,請務必攜帶本券正本交予櫃檯人員收回。
‧平日住宿更換房型或項目,須按本券房型與各房型價格及項目價格補足差額,各房型價格及項目價格以住宿當日售價為准。
‧本住宿券優惠期間過後,如遇券面房型定價調漲,使用本券時應補足房定價調整前後之價差。
‧持住宿券請以電話訂房,勿在網路上訂房。
│平假日定義│
‧平日定義:周日至週四。(旺日、國定假日除外)
‧假日定義:週五到週六、國定假日、旺日。
‧農曆春節假期以及暑假期間之房假請依本飯店公告規定為准。
‧以上平日、假日等定義如有更動,請依官網公告為主,恕不另行個別通知。
│其他注意事項│
以上價格均以新臺幣計價,另加收10%服務費。
※歡迎使用各信用卡及國民旅遊卡。
※本飯店備有無障礙空間客房(住房前請事先預約)。
※本飯店為禁煙場所。
※本飯店禁攜寵物。
兒童定義:
※身高100CM以下為幼童,不占床使用早餐,酌收清潔費;占床則收取加人費用。
※身高100CM(含)~140CM(含)為兒童,收取兒童早餐費;收取加人費用。
※身高超過140CM以上者,收取加床費用。
※若提早進房或延遲退房,須另酌收費用與預約。
※入住房客可使用館內休閒設施※免費上網、免費停車(車位停滿為止)。
※每日入住時間為下午三時以後,每日退房時間為中午十二時前。
※價格若有變更,恕不另行通知,請依飯店現場公告為主。
│訂房取消規定│
本公司依照中華民國104年10月26日觀業字第1040921903號函頒「觀光旅館業與旅館業及民宿個別旅客直接訂房定型化契約範本」辦理,詳細內容請至交通部觀光局行政資訊系統\消保事項專區\旅館業\定型化契約專區查詢。(網址:http://admin.taiwan.net.tw/law/law_d.aspx?no=130&d=631)
本飯店線上訂房訂金之收取,依照觀光局頒佈《定型化契約》規定,收取訂單金額的30%做為訂金。並依法令規定比率進行取消訂房之扣款如下:
★旅客住宿日當日取消訂房扣預付訂金金額100%。
★旅客于住宿日前1日內取消訂房扣房價預付訂金金額80%。
★旅客于住宿日前2-3日內取消訂房扣房價預付訂金金額70%。
★旅客于住宿日前4-6日內取消訂房扣房價預付訂金金額60%。
★旅客于住宿日前7-9日內取消訂房扣房價預付訂金金額50%。
★旅客于住宿日前10-13日內取消訂房扣房價預付訂金金額30%。
★旅客于住宿日前14日前(含14日)取消訂房扣房價預付訂金金額0%。
本飯店線上訂房有關可歸責暨不可歸責之違約處理,依照觀光局頒佈《定型化契約》規定如下(甲方為旅客,乙方為本飯店):
第10條(因可歸責于乙方之違約處理)
因可歸責于乙方之事由致無法履行訂房契約者:
一、 如乙方已收取定金,應加倍返還之;其因乙方之故意所致者,甲方並得另外請求以定金三倍計算之損害賠償。二、 如乙方未收取定金,甲方得請求以約定房價一倍計算之損害賠償;其因乙方之故意所致者,甲方得請求以約定房價三倍計算之損害賠償。
甲方證明受有前項所定以外之其他損害者,得並請求賠償之。
甲、乙雙方有其他更有利於甲方之協定者,依其協定。
第11條(不可歸責于雙方當事人之處理)
因不可抗力或其他不可歸責於甲、乙雙方當事人之事由,致乙方無法履行者,乙方應即無息返還甲方已支付之全部定金及其他費用。